珠海印发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 推动电化学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日,珠海印发《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20日起施行。《办法》涵盖十个关键部分,旨在规范电化学储能从规划选址、项目备案、设计施工到并网运行、退役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化学储能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推动珠海电化学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本《办法》为首次制定,与今年8月印发的《珠海市用户侧电化学储能安全技术指引》构成“办法+指引”的储能监管制度体系,填补了珠海市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的空白,在规划选址、项目备案、设计施工、并网运行等方面作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类型划分,界定了电网侧、电源侧、用户侧储能电站及用户侧储能设备的概念,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容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电化学储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包括电网侧、电源侧、用户侧储能电站及用户侧储能设备。其他电化学储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移动式电化学储能除外)。
聚焦全周期管控,《办法》提出风险评估要求,明确选址限制条件,创新性规定在既有场地建设储能项目的规划手续办理方式;同时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规划到退役各环节,帮企业降成本、避风险。
聚焦设备管控,《办法》明确业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建制度、强应急。在建设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建设项目“三同时”原则,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规范消防设计、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同时,对储能设备选型、检测、验收提出明确要求,确保设备质量,减少企业损失。在产品管理方面,《办法》对设备和系统选型、梯次利用动力电池使用、到货抽检、退役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强化产品设备安全管理。
聚焦协同监管,《办法》建立监管平台和信息报送机制,明确属地安全监管、行业监管和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检查和线索移交,推动储能使用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将储能安全纳入本行业监管。在运行维护方面,《办法》明确储能值班、检查监测要求,强调消防安全与培训资质,规范隐患整改退役流程,要求消防联动、预案演练及事故报告处置。
聚焦信息化监管,《办法》严禁电化学储能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特殊情况需安全评估),并依托省级平台监控运行状态,既防范源头风险,又提高监管效率,兼顾企业效率与群众安全。
随着“峰谷套利”模式的推广,社会对储能需求的持续增长,截至今年8月,我市电化学储能装机总量已超365MW·h,其中,仅今年上半年全市新增装机总量就超过160MW·h。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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