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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等七方面对住房租赁企业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目前珠海市租赁市场以个人出租为主,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的租赁企业较少。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珠海市在2019年3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函〔2019〕72号),明确提出通过培育市场供应主体、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规范租赁住房秩序和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措施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并于2019年8月印发《珠海市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珠规建房规〔2019〕7号),结合珠海市住房租赁业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了搭建珠海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在未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和住房租赁企业及个人网上备案。该平台于2019年10月正式运行,目前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具备强制性,出租人(承租人)出于保护个人信息、规避住房租赁税收等原因,主动进行租赁合同备案的积极性较低,导致纳入租赁监管平台管理的房源量较少,住房租赁关系缺乏政府的有效监管。

  鉴于前述背景,为加强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之下,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个方面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第二个方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第三个方面其他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包括了备案对象、备案要求、备案申请条件和备案流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包括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要求和具体的资金监管方式;其他要求包括主监管部门、监管措施和通知时效等。其中重要条款说明如下:

  (一)明确受监管的对象

  《通知》第一条明确了住房租赁备案的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住房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不含民宿、酒店等)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当明确住房租赁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含有10套(间)及以上可用于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

  (二)规定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范围

  《通知》规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由监管银行对超过部分的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三)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的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的具体要求:

  第一,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开立唯一专户。《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唯一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可选择已开立或新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专户。专户信息应当作为企业备案材料,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和通过自有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公示。

  第二,住房租赁企业在开立专户时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开立专户时,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及时向租赁平台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信息。

  三、主要目标及特点

  《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通知》第第一款“备案对象”明确了住房租赁备案的对象:住房租赁企业是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市场主体,近些年来,部分住房租赁企业高风险的经营模式和不规范的资金运作导致出现严重的运营问题,对整个住房租赁市场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将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备案对象,是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针对性举措。本条规定的住房租赁备案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经营范围明确了住房租赁经营业务、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的租赁企业。

  通知》第第三款“备案申请条件”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需要达到的备案条件:除须满足租赁企业的基本经营条件,还须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珠海市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通过开设唯一的资金监管账户,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之下,是加强租赁资金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备案流程”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的操作手续按清单准备备案材料、在线操作进行备案申请、各区住建部门进行受理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生成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回和告知。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资金监管方式”明确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方法: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资金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通过自有产权住房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仅核对存入资金,暂不对资金的使用、拨付进行限制,但仍需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

  《通知》第其他要求明确了对各住房租赁企业执行该项工作不到位的处罚措施: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进行交易风险提示。这是对住房租赁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则的完善,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为租房者提供“看得见”的秩序保障。

  四、有利举措

  2022年9月份出台《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通知》自2022年11月实施后,截至2025年10月末,全市共有25家住房租赁企业完成备案,加强了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五、新旧政策差异

  《通知》实施期满后,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延期实施等有关程序的通知》要求,对《通知》内容不作修改,重新发布实施,有效期三年。

  六、解读单位和电话

  解读单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56-326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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