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珠劳社[2002]269号)
珠劳〔2002〕2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因病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和退休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因病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和退休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因病提前退休条件问题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岁,工龄满十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又特别强调了在办理病退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上标准。依据以上三个文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申请病退均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二、关于已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因病提前退休问题
因国企改制而离岗退养的人员在办理离岗退养时,已获得经济补偿,而且由政府为其将养老保脸费和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交至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逐月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机关事业单位离岗退养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关系正常延续,工资也与在职期间基本相同。由于以上人员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同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一直可以享受离岗退养的待遇,因此不再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三、关于对区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审核问题
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的规定,各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标GB/T16180—1996)1-6级评定结论及符合《转发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劳社〔2002〕157号)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均应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方能生效。
四、关于对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重新鉴定问题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在申请截至日前提交的资料进行鉴定,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已生效的鉴定结论均不进行重新鉴定。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

.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