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居民装修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区(功能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居民装修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居民装修垃圾管理指导意见,请各区(功能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具体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珠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装修垃圾管理。居民装修垃圾是指住宅、门店、办公场所的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产生的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固体废弃物。
二、居民装修垃圾的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基本原则,由居民装修垃圾产生主体自行承担清运处理费用。
三、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居民装修垃圾规范投放的宣传,镇街、村居依职责开展宣传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规范投放居民装修垃圾的意识
四、居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装修垃圾产生量,居民装修垃圾宜袋装收集、分类投放。
五、严禁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居民装修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居民装修垃圾。
六、居民装修施工单位应将居民装修垃圾优先就近送至依法设立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处置,或投放至指定的居民装修垃圾暂存设备、场所(以下简称居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七、居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仅可用于居民装修垃圾的贮存或堆放,不得接收非居民装修垃圾,不得从事水洗、分拣、破碎等处置及综合利用活动。
八、居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分为专用临时堆放点和公共临时堆放点: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指定专用临时堆放点等方式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做好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各区(功能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镇街可结合实际需要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设置公共临时堆放点,便于无物业小区、门店等投放装修垃圾。
九、专用临时堆放点的设置由村居、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自行商定,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居民装修垃圾投放的规范和注意事项告知居民装修垃圾产生主体。
村居、居民装修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明确居民装修垃圾清运与处置等责任,制作专用临时堆放点公示牌。
专用临时堆放点公示牌信息应悬挂于堆放点处,内容包含装修单位及联系电话、处理去向、堆放起止日期及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电话等信息。
十、公共临时堆放点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运营。各区(功能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珠海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监管指引》开展有关监管工作。
公共临时堆放点发生新增、变更时,各区(功能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做好社会公示工作。
十一、居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投放和利于保洁的原则,不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便于管理,宜选择不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硬底化区域,避免占用绿地。
十二、居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保持整洁,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对扬尘、噪声、污水等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消防、安全防护,并及时依法处置堆放的装修垃圾。
十三、居民装修垃圾应当交由取得珠海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不得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附件:专用临时堆放点公示牌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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