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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市医保局发布《珠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减轻长期重度失能人员家庭照护负担。目前《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1日。

  构建保障适度、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据了解,《意见稿》分为八个部分,对我市建立长护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等作出规定。《意见稿》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独立运行、制度统一、稳妥推进”原则,建立我市长护险制度体系,构建“筹资多元、保障基本、责任共担”的制度框架,构建保障适度、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为我市失能人员提供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切实提升失能人员生活质量;搭建“机构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的服务体系,待遇以社会化护理为主,向居家服务倾斜,以定点协议管理强化服务规范;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基本护理服务保障。

  统账结合职工参保人员缴费费率为0.3%

  在参保筹资方面,《意见稿》拟提出,长护险建立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其他社会捐助等方式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单位缴费部分主要通过医保基金划转筹集,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长护险保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收。

  职工参保人员(退休人员除外)缴费基数与当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长护险缴费基数为本市公布执行社平工资的60%。

  统账结合职工参保人员缴费费率为0.3%,单位和个人缴费各为0.15%,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划转,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工伤职工参照执行。

  单建统筹职工参保人员缴费费率为0.15%,从其征缴的职工医保费中划转,个人不缴费;单建统筹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长护险保费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个人不缴费。

  居民参保人员每年长护险费以本市上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年缴费费率为0.05%;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

  长护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意见稿》拟提出,长护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一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长护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起步阶段建立长护险制度启动资金,按2024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5%的比例一次性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转至长护险基金账户。明确基金支出范围,长护险基金支出包括长护险待遇支出、长护险评估支出、受委托经办机构经办服务支出和其他符合规定支出,可探索将支持性器具租赁服务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失能持续6个月可申请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

  《意见稿》拟提出,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含)以上,可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建立健全评估费用合理分担机制,评估费用为每人次200元,基金按规定支付。

  重度失能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享受长护险待遇

  《意见稿》拟提出,长护险享受的条件是,正常享受本市基本医保待遇,经失能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可享受长护险待遇。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保留其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待遇。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次日起暂停其长护险待遇。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治疗出院后,若其长护险评定结论仍在有效期内,自出院之日起可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具体护理服务项目、支付标准、服务规范等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内护理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护理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实行限额支付。居家护理基金支付比例为70%—80%,每月最高支付限额1400元—1600元。机构护理基金支付比例为60%—70%,每月最高支付限额1600元—2000元。

  此外,《意见稿》拟提出,我市长护险按照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建立全市统一、覆盖全民的长护险制度。第一阶段:2026年某月某日起,从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实施职工长护险;第二阶段: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长护险启动实施并稳定运行后,待条件成熟时,按相关规定要求适时扩大至居民医保参保人群。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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