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业务其他类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25年2月20日)
一、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下列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什么内容?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三、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一证一码”?
答:不动产登记“一证一码”,是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8年起全国首创推出的创新服务举措。“一证”即不动产权证,“一码”即二维码。在不动产权证上设置二维码,用手机扫码,即可随时随地查看该不动产的权属状态、面积、坐落、是否有抵押、查封、异议等信息,并可查看分户图、宗地图等。
四、房产证号怎么看?
答:我们常说的“房产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土地等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因历史变革原因,“房产证”的类型(样式)也经历了几次改变,但只要是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都继续有效。请对照看看您的“房产证”属于以下哪一种类型就可以知道自己的房产证号了:
1.房屋所有权证。如样式为:粤房字第1234567号,则房产证号为“1234567”。
2.房地产权证。
(1)若样式为:粤房地证字第1234567号,则房产证号为“1234567”。
(2)如样式为:粤房地证字第C1234567号,则房产证号为“C1234567”(组成方式为“大写字母+数字”)。
(3)如样式为: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11111号,则房产证号为“0100111111”。
3.不动产权证书。如样式为:粤〔2015〕珠海市不动产权证第1234567号,则房产证号为“20151234567”(组成方式为“年份+数字”)。
五、我的回迁房刚刚办好房产证,可以出售吗?
答:回迁房如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取得产权证后即可以上市交易;如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应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并向税务部门缴交地价及相关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
六、不动产登记类型有哪些?
答: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林权登记、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居住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
七、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机构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特别情况除外,如铁路等)。珠海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包括下设的斗门分中心、金湾分中心、高新分中心、横琴分中心等。
八、适用“全程网办”的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业务有哪些?
答:珠海全市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都可使用“全程网办”,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合同网签、缴税、过户及领证,但以下情形暂不适用全程网办模式:
1.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二手房转移登记(个人购买的成本价房改房、平价房、廉价房、经济适用房除外)。
2.房屋功能用途不明确的二手房转移登记。
3.买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为非二代身份证等无法通过网上统一身份认证的。
4.买卖房地产上存在查封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
5.早年“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合一的不动产。
九、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不动产登记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主要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十一、何为不动产权利人?
答:一般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地产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人、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人、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地役权登记的地役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承包方等类型。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也是合法的不动产权利人。
十二、何为不动产首次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明确了不动产单元的来源、坐落、面积、用途、期限等),故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早期买的商品房现在想卖掉还需要补交地价吗?
答:如果你的房产属于1990年1月1日前购买的商品房,应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补交地价,并到税务部门缴清地价及相关税费后方可上市交易。
十四、哪些主体可以设立居住权?
答:珠海市已试行办理居住权登记业务,业务试行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可为其近亲属设立居住权。
十五、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9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十六、可以在商铺、办公等非住宅上设立居住权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的规定,居住权登记的客体应为建筑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业务试行期间,我市范围内已办证的出让取得市场化商品房,可设立居住权。
十七、已抵押的房屋还能设立居住权吗?
答:可以。在已抵押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十八、居住权期限如何约定?
答:居住权期限可由双方自行约定。居住权期限约定为终身的,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随之消灭。
十九、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范围包含哪些?
答:珠海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查封、无异议、无其他限制或备案情形的住宅、商铺、办公、厂房等用途房屋,可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哪些办理模式?
答:一是线上智能办模式:申请人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进行全流程自助办理;二是线下窗口办模式: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窗口全城通办。
二十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费用多少?
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收取手续费。
二十二、如何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为电子证明,可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和“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下载和查验。
二十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期限最长为二十年。
二十四、老年人年满65周岁且行动不便,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业务,可以安排优先办理吗?
答:可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专门为老弱病残孕等优先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当事人可持身份证件或医院证明或残疾证等,在大厅导办台领取爱心号,办理相应事项的任一窗口都可优先予以办理。
二十五、可以在哪里下载办理业务所需的申请书或其他表格?
答: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在官网的首页点击“便民中心”,进入“下载中心”,即可按需下载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的申请书等。
二十六、什么是“交房即发证”?
答:为进一步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提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便利度,珠海市于2020年11月推出“交房即发证”模式。该模式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合力提升商品房交易、税收征缴、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让业主在收房的同时就能拿到不动产权证,实现交房和发证“零时差”。
二十七、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其国籍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8.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经领事认证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的,可提交注册文件的附加证明书,中国声明不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除外。
二十八、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以查询?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9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10条、第1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1)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2)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查询的主体或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查询人如果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九、父母可以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人吗?
答:可以,父母可通过赠予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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